制憲公投訴訟敗訴 制憲基金會追求新憲法腳步不停下將上訴聲請釋憲

發佈時間 2021/8/26 10:43:20
最後更新 2021/8/26 10:43:20

【沃草記者廖昱涵報導】「制憲意向公投」去年遭中選會駁回後,台灣制憲基金會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救濟,今(26)日基金會遭宣判敗訴。台灣制憲基金會執行長林宜正遺憾表示,敗訴是意料中的事,但制憲基金會追求臺灣擁有新憲法、成為正常化國家,以臺灣之名參與國際事務的腳步不會停下。最新民調顯示,有 8 成民眾希望臺灣制定新憲法,基金會將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如果仍未勝訴,將聲請大法官釋憲,保障國民主權及人民行使公投的權利。未來也不排除再提出相關公投案,繼續努力凝聚更大社會共識推動制定新憲法。

制憲基金會舉辦「台灣史上第一次制憲公投訴訟判決」記者會(攝影/廖昱涵)

制憲基金會舉辦「台灣史上第一次制憲公投訴訟判決」記者會(攝影/廖昱涵)

去(2020)年 4 月 30 日,台灣制憲基金會由董事長辜寬敏擔任領銜人提出「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啟動憲法改造工程」、「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兩項公投,但 10 月 16 日遭中選會以公投不符合公投法「重大政策創制」的創制要件,且主文所稱「推動」制憲範圍過於寬泛為由駁回。制憲基金會 12 月 14 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案於今年 7 月 28 日進行第一次言詞辯論,並於今日宣判基金會敗訴。

面對敗訴,林宜正強調,中選會或法院面對關係國民主權、人民行使公投的保障,應該以此為優先考量。不應該以公投用語這樣技術性的層次問題,來阻擋人民行使基本權利。

林宜正指出,根據基金會最新民調,有 8 成民希望臺灣制定新憲法、邁向正常國家,就連中國國民黨支持者也有 6 成支持。他說,這份公投是要完成 1800 萬臺灣國民的意志,呼籲各政黨,尤其是黨綱及正常國家決議文都有載明要「制定新憲」的民進黨,不應該把它放在政治備忘錄、成為歷史文件,應該放在行事曆上列為最優先事項。

「臺灣值得一個新憲法!」林宜正也向社會大眾喊話,把在民調上的支持正名的意志,轉化成為 2022、2024 年的選票力量,督促政黨讓臺灣成為正常國家,讓他們把這項列為最重要民意。

律師黃帝穎則表示,今天北高行宣判,這是歷史上首見關於制憲公投案在司法上的結果,這考驗我國憲法對於基本人權能否具體實踐。雖然目前敗訴理由書仍未出爐,但他主張人民對於修憲或制憲的選擇,本來就有用公投選擇的權利。法院並未理解國民主權原則和創制複決原則,所以未來將透過大法官釋憲釐清。

制憲基金會將繼續上訴並聲請釋憲(攝影/廖昱涵)

制憲基金會將繼續上訴並聲請釋憲(攝影/廖昱涵)

東吳大學法律系講師張錕盛指出,當初《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時只有 18 個臺灣代表,所以憲法本身的民意正當性就是有疑問的,且《中華民國憲法》沒有任何限制人民制憲權利的條文。甚至外國也有用制憲來做憲法改革的案例。

針對中選會先前指出,總統蔡英文已在就職演說時宣示推動制憲,公投案似乎與政策一致,以此質疑制憲意向公投是否「重大政策之創制」要件?張錕盛也說,總統宣示要做憲法改革,和人民提起制憲公投最大的不同在,《公投法》 第30 條規定,公投結果對於國家機關有約束力,跟一般沒有法律效力的政治宣示不一樣。

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姚孟昌則認為,法官應該獨立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的認定約制,應該站在人民這邊,保障人民應有的權利。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法官魏式瑜、法官林淑婷於判決理由書指出,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已有明文規定憲法修改之程序,修憲案之提案創制是專屬於立法院職權範圍,而選舉人就憲法修正案,則僅有投票複決之權限,並無投票創制之權限。繞過現行修憲程序,與我國憲政體制下採代議民主的原則相牴觸。

理由書中也說明,制憲意向公投藉由制憲與修憲之模糊界限,意圖以「制憲」一詞達成跳脫出憲法增修條文使用「修憲」之文字拘束,透過體制內之公投制度來達成體制外「重行制定憲法」目的,於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