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臺人違法赴中國任政治職竟判免罰 台教會痛批行政法院成國安漏洞

發佈時間 2020/8/12 09:14:15
最後更新 2020/8/12 09:20:38

27 名臺灣人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赴中國擔任政治職務,因不服被內政部裁罰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以扼殺工作權、應考量是否「影響臺灣之安全及安定甚鉅」為由判內政部敗訴。今(12)日台灣教授協會開記者會痛批行政法院成國安漏洞,出席記者會的律師黃帝穎質疑,對於行政機關已明確公告的違法行為,行政法院竟護航。難道共諜也有工作權?做組織犯罪也有工作權嗎?他說,釋字 499 號指出民主要有保護自己的「民主防衛」機制。但若民主防衛觀念未進入到各級機關,等於敞開大門讓紅色滲透進來。

「勿讓行政法院變成紅色滲透的國安漏洞」記者會,左起為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徐浤馨、時代力量智庫執行長李兆立、台灣教授協會代理會長陳俐甫、無黨籍立委林昶佐、律師黃帝穎、社民黨台北市議員苗博雅(攝影/廖昱涵)

「勿讓行政法院變成紅色滲透的國安漏洞」記者會,左起為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徐浤馨、時代力量智庫執行長李兆立、台灣教授協會代理會長陳俐甫、無黨籍立委林昶佐、律師黃帝穎、社民黨台北市議員苗博雅(攝影/廖昱涵)

2018 年間,27 名臺人赴中國擔任等同村里長幹事職位的社區主任助理。內政部去年以依陸委會認定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大陸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基層組織,屬於陸委會 2004 年公告之禁止台灣人民擔任職務的黨政軍機關,以觸犯《兩岸條例》各開罰 10 萬。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北高行)以全面禁止不符比例原則、扼殺工作權為由,判內政部敗訴。

台灣教授協會代理會長陳俐甫特別指出,北高行判決書中提到,中國對臺統戰非常綿密,應多透過去中國交流增加瞭解,進而鞏固臺灣人民對民主制度的自信,認為一直防堵不是最佳因應對策。陳俐甫表示,這種論調是正好就是近兩、三年來,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每年新年談話的主軸,也是臺灣某些政黨呼籲「兩岸一家親」、認為統戰不一定不好的基本論調。

社民黨台北市議員苗博雅指出,《兩岸條例》對於非黨政軍、非政治性的職務都是允許的。但針對黨政軍跟政治性的職務分了兩個規範:有表列的政治性職務一概禁止,沒表列應得事先許可。

苗博雅表示,這樣的「捕手條款」就是為防範中國發明千奇百怪、不在表列上的政治性職務引誘臺灣人。但在依照行政法院現行審查基準下,等同給中國鑽漏洞一個最方便的巧門。「法院有這麼大的權力,去架空立法者已經決定好的事情嗎?」

社民黨台北市議員苗博雅(攝影/廖昱涵)

社民黨台北市議員苗博雅(攝影/廖昱涵)

無黨籍立委林昶佐表示,本案有《兩岸條例》 33 條有明確授權,違反的法律效果在 90 條也寫很清楚,就是 10-50 萬罰鍰。北高行主張這屬於工作權,但中國至今不放棄武力統一台灣,我們有保障為敵人政府部門工作的工作權嗎?對於國安會不會有影響,這應該由行政單位決策評估。司法要做的事情應是檢視行政單位是否符合法律授權,而非代替行政單位做決策評估。

林昶佐說,北高行的離譜行徑不是第一樁,之前婦聯會沒有依照《政黨法》轉型,北高行也以規定太過嚴格為由,替婦聯會開脫。

律師黃帝穎質疑,北高行的判決罵內政部:未具體審視統戰工作對臺灣究竟有何不利影響,一概禁止臺灣人民從事該工作,形同扼殺《憲法》保障工作權。等於北高行認為每個案子都要具體審視有沒有對臺灣不利,但這樣這樣的舉證責任,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能做的到。

黃帝穎舉例,美國從去年開始,FBI 起訴五個中國上海編制的網軍、法辦接受中國滲透的學者,都沒有要求這樣嚴格的舉證責任。他質疑,北高行自己創設異常嚴苛的舉證責任,是在為誰護航?

律師黃帝穎(攝影/廖昱涵)

律師黃帝穎(攝影/廖昱涵)

苗博雅表示,《兩岸條例》的性質是行政法,在法律上的性質跟交通違規開罰單一樣。如果交通違規開罰單不需要等到已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只要違規就可以罰的話,那為何北高行可以不罰已經違反了《兩岸條例》的人?

苗博雅抨擊,雖然北高行在判決書中屢屢提及執業自由應該如何高度保障,但是臺灣人民捍衛自己生存的自由、臺灣的民主自由憲政秩序、如何防衛自我的這個考量,卻完全沒有出現在北高行的視野當中。

黃帝穎也指出,識字 499 號解釋指出「防衛性民主」的概念,民主要有保護自己民主的一個機制。但行政法院法官居然欠缺這樣的法律知識,在判決裡面,每一個用字都沒有民主防衛的想法。他說各國都在做民主防衛,唯獨台灣司法自外於民主世界。

時代力量智庫執行長李兆立表示,有關於黨產案、婦聯會廢止案,類似案子一再看到高等行政法院和現實的脫節,創設各式各樣奇怪的法律見解,架空民主深化以及國安防衛。他質疑,司法院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常常成為改革阻礙,甚至國安漏洞,是否應加速它的轉型跟改革?

註解

  1.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