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 專法公聽會登場 影音平台業界要求將盜版社群平台列入專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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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0/9/3 11:39:31
最後更新 2020/9/3 11:50:38

NCC 在 7 月公布《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俗稱《OTT 專法》)草案全文,並於今(3)日舉辦公聽會徵求各方意見。多位產業代表紛紛對草案「抓大放小」的標準表達疑慮,以及質疑草案要求影音平台業者揭露使用者人數等營業資訊涉及商業機密。此外,多位業界代表要求 NCC 將打擊盜版也加入草案管制規範的內容,建議將盜版平台適用禁止中資業者使用臺灣本地電信服務的草案第 12 條,以保障臺灣本地的影視音產業和合法業者權益。

NCC 表示,不會將社群媒體平台(如 Facebook、YouTube )納管,也引起業者批評,認為以防止文化侵略角度出發,Facebook 也充斥中國影音。而引起許多爭議的中資 OTT 平台愛奇藝代理商歐銻銻娛樂董事長范立達則在公聽會後,因應經濟部於今日正式公告禁止臺灣本地業者代理中資 OTT TV 業務,宣布即日停止愛奇藝會員經銷業務,也放棄愛奇藝品牌代理服務。

NCC 於今(3)日舉辦《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公聽會徵求各方意見。(攝影/賴昀)

NCC 於今(3)日舉辦《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公聽會徵求各方意見。(攝影/賴昀)

愛奇藝代理商批評《OTT 專法》草案定義不清、質疑為何要管制

中國影音串流平台愛奇藝繞道來台營運,引起許多爭議,在臺代理愛奇藝業務的歐銻銻娛樂董事長范立達出席公聽會,並率先發言表示,他認為各國對 OTT 的管制是針對線性 OTT,對 VOD(隨選隨看的視訊服務)形式的 OTT 比較不管制,他用錄影帶租賃服務來比喻 VOD,質疑「 錄影帶租賃業者為何要管制?」

另外,經濟部援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預告「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禁止臺灣人、臺灣公司代理中資 OTT,並於今日正式公告。范立達質疑,既然經濟部的公告已經出來,《OTT 專法》草案第 12 條規定臺灣本地電信業者不得對中資影音平台及代理人提供服務、以及第 18 條的相應罰則是否還有存在必要?他建議 NCC 將上述兩條條文刪除。

范立達還抨擊 NCC 在《OTT 專法》草案當中對「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的定義不清楚,他認為 OTT 有許多態樣,NCC 不能將欲納管對象的稱作 OTT,不納管的就不算 OTT,否則就是以偏概全。另外他也質疑 NCC 公布的「抓大放小」原則。范立達指出,OTT TV 在臺灣使用率超過 7% 以上的只有 5 家,分別是:YouTube、愛奇藝、LINE TV、Netflix 以及 WeTV,其中 YouTube 屬於社群平台不予納管,愛奇藝和 WeTV 也因中資背景被列為不合法,「等於專法只管得到 LINE TV 跟 Netflix,還需要強制納管嗎?」,而若以付費平台來說,使用率超過 1% 以上的只有 Netflix、愛奇藝和 YouTube,「如果愛奇藝和 YouTube 都不管的話,它只管 Netflix 一家嗎?這基本上是很可笑的事情」。

歐銻銻娛樂董事長范立達。(攝影/賴昀)

歐銻銻娛樂董事長范立達。(攝影/賴昀)

對於草案採輕度納管、自願登記的原則,具一定規模以上的業者才會被公告、要求登記。范立達批評,被 NCC 要求強制納管的被罰就算了,自願登記的也會被罰,不登記也沒有被納管的業者就沒事,「有哪家業者會自願登記?」他還表示,草案當中對 OTT 業者的獎勵措施只有一條,對於投資抵稅、打擊盜版皆無相關規定,質疑專法是否真能對我國 OTT 產業產生正面幫助。

業界代表建議將盜版 OTT 列入專法管制範圍、憂資訊揭露涉及商業機密

臺北市美國商會數位經濟委員會代表楊牧軒則對 NCC 積極研擬專法表達肯定,並提醒 NCC 「必須在監管前審慎評估產業特質,利用公共頻寬管制電視台的思維去運用,不一定充分適用開放性網路的 OTT 產業」。《OTT 專法》草案第 8 條規定業者有揭露我國境內使用者人數、營業額、流量、點擊數等營業資料的義務,指出這些資訊高度涉及業者商業秘密,並對未揭露資訊的業者課以 10 萬到 100 萬的罰則,「離輕度管制甚遠」,且草案當中看不到對本土 OTT 業者的具體扶植措施,希望 NCC 與業者溝通後再進行評估。另外,他認為 NCC 針對提供電信服務給中資 OTT 平台的業者訂出罰則,有把執法權轉嫁到網際網路業者的疑慮,因為「網路業者其實只是資料中心的角色」,不具公權力執行功能。

楊牧軒強調,美國商會希望落實產業自律,業者其實都有跟政府溝通的誠意跟意願,也期待未來與包括文化部的跨部會合作,期望支持臺灣原創內容、扶持臺灣本土文化發展。

臺北市美國商會數位經濟委員會代表楊牧軒。(攝影/賴昀)

臺北市美國商會數位經濟委員會代表楊牧軒。(攝影/賴昀)

臺灣 OTT 協會理事長錢大衛也說,OTT 是涉及影視音內容、廣告、電商、硬體等,是每年產值超過 1000 億的國家級戰略產業,在產業正在萌芽時,需要政府鼓勵投資而非限制。錢大衛說,政府既然納管,應將盜版 OTT 加入管制範圍,因為盜版在臺灣造成一年 283 億影視音產業的損失,希望 NCC 修訂《OTT 專法》草案第 2 條和第 12 條的規定,擴大專法適用範圍,能夠規管未在臺灣落地的侵權業者、能夠要求提供非法盜版內容的 App 下架,對合法業者則予以軟性管理。另外,他也表示草案第 8 條要求揭露的營業資料非常機密,「國外業者全部堅決反對提供」,若只有本地業者揭露,恐怕造成不公平競爭。專法草案包括鼓勵提高臺灣自製內容的相關規定,錢大衛對此表示贊成,但建議專法應以獎勵而非處罰的方式,並自薦由 OTT 協會擔任專法規定 OTT 業者需成立的自律組織。

業者建議:只要透過網際網路提供視聽服務者,都應納入《OTT 專法》管制範圍

DMA 臺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政策長邱繼弘則批評,NCC 表明不納管以使用者分享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 UGC)為主的社群媒體平台,但他認為若以防止文化侵略的角度出發,不是只有愛奇藝才會對臺灣閱聽人產生影響,「Facebook 一開也都是中國影片,你能擋住文化侵略嗎?」

衛星公會秘書長陳依玫建議 NCC 將專法草案重點放在管理 OTT 平台,只要透過網際網路提供視聽服務者,都應納入《OTT 專法》管制範圍,而非以是否 UGC 做出區隔,另外陳依玫還建議在草案第 5 條規定業者申請登記的檢附資料中加入「並未有侵害著作權的紀錄」並加以切結。

臺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秘書長彭淑芬也指出,草案對於侵權盜版並沒有處置,希望限制中資平台使用臺灣本地電信服務的草案第 12 條也可以適用於非法侵權的業者,以達到法律實效。

臺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秘書長彭淑芬。(攝影/賴昀)

臺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秘書長彭淑芬。(攝影/賴昀)

公聽會上也有電信產業代表對草案第 18 條,針對提供電信服務給非法 OTT 平台的業者祭出罰則表示擔憂及疑慮,彭淑芬則緩頰說明,著作權法本就有免責條款,相信草案第 12 條的精神入法後,施行細則會有配套措施,主管機關會對電信業者做相關通知,業者不用太擔心。她認為,草案第 12 條還是需要有防範非法內容的配套措施,否則對非法業者的限制是形同具文,而現行的相關營業規章也早就規範,如有違反規定的電信內容,經主管機關通知就須下架。

主持公聽會的 NCC 委員林麗雲表示,NCC 有職責去健全臺灣的傳播環境、傳播產業,並要保障消費者權益,面對新的環境和新的問題也要及時回應,指出在追求新典範的過程中其實相當不容易,NCC 正在積極研議可能做法,希望提供比較好的方向和作為,若大眾對專法有補充意見,也可以在未來三個工作天內提供給 NCC 做參考。

在公聽會後,因應經濟部於今日正式公告禁止臺灣本地業者代理中資 OTT TV 業務,歐銻銻娛樂董事長范立達在會場外宣布,從今天起停止愛奇藝會員經銷業務,也放棄愛奇藝品牌代理服務。

范立達說,會對今天之前購買愛奇藝會員的消費者負責,而面對業務緊縮,歐銻銻娛樂勢必裁員,他指責「造成這一切的是政府法令的突然變動所致,而非歐銻銻娛樂有任何違法行為」。媒體詢問之後消費者能否尋求歐銻銻客服協助,范立達回應,往後如果有問題要找經濟部或 NCC。

公聽會結束後,范立達在會場外宣布,從今天起停止愛奇藝會員經銷業務,也放棄愛奇藝品牌代理服務。(攝影/賴昀)

公聽會結束後,范立達在會場外宣布,從今天起停止愛奇藝會員經銷業務,也放棄愛奇藝品牌代理服務。(攝影/賴昀)

註解

  1. VOD(Video On Demand) 一般翻譯為「隨選視訊」系統。 隨選視訊系統是一項互動式的影音播放革新,從字面上解釋,符合隨選視訊的功能應該是要達到「即時播放」而不需要下載影像檔案,並且可以依照個人喜好「隨選隨看」,不受播放權限、時間的約束。
  1. 用戶原創內容指網站或其他開放性媒介的內容由其用戶貢獻原創。約 2005 年左右開始,網際網路上的許多站點開始廣泛使用用戶原創內容的方式提供服務,許多圖片、影片、部落格、Podcast、論壇、評論、社交、Wikipedia、問答、新聞、研究類的網站都使用了這種方式。 用戶原創內容是 Web 2.0 概念的組成部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