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憲公投遭駁再上訴 委任律師黃帝穎提案符合公投法籲請停審並釋憲

發佈時間 2021/9/17 11:18:18
最後更新 2021/9/17 11:27:41

【沃草】記者朱乃瑩報導

中選會去年10月駁回制憲基金會的「制憲意向公投」,基金會提告但上月底敗訴,今(17日)上訴二審,呼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本案停止訴訟,並聲請大法官解釋。基金會委任律師黃帝穎批評,北高行判決誤將本案「制憲」當作「修憲」,但辜寬敏所提的公投案並非修憲,甚至也不是直接制憲,而是要求總統將制憲視為重大政策來推動,提案符合公投法規定,只是要展現人民的意志與臺灣主權。

台灣制憲基金會今(17)日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門前召開「制憲公投上訴記者會」。前排左起:律師黃帝穎、副執行長宋承恩。攝影 / 朱乃瑩

台灣制憲基金會今(17)日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門前召開「制憲公投上訴記者會」。前排左起:律師黃帝穎、副執行長宋承恩。攝影 / 朱乃瑩

台灣制憲基金會董事長辜寬敏於去年4月領銜提出「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啟動憲法改造工程?」等兩項公投,中選會於10月駁回,辜寬敏及制憲基金會於12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北高行)提起撤銷中選會處分之訴訟,北高行於今年8月26日裁定辜寬敏敗訴。

律師黃帝穎針對原審判決,提出三點上訴理由。首先,黃帝穎批評北高行判決誤將本案「制憲」當作「修憲」,指出該公投並非修憲,亦非直接制憲,而是要求總統將其視為重大政策予以推動,符合公投法規定。其次,北高行認為「推動制憲」非總統職權,即使公投通過亦無拘束力,是無視公投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之相關規定。最後,黃帝穎強調,創制複決是人民意志及主權的展現,行政機關及行政法院應有所體認。

制憲基金會副執行長宋承恩強調,「有問題的是體制,不是人民的意見表達。」指出,北高行認定本案為發起修憲,屬立法院職權,人民僅有投票複決權而無投票創制權。但依現行修憲門檻而言,即便朝野高度共識,通過修憲提案,仍須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同意,即965萬有效同意票,遠超蔡英文總統於2020年創紀錄之817萬票,可見此一門檻之不敷現實,北高行此一判決亦形同限制國民主權。

宋承恩引憲法第2條強調,主權屬於全體國民,本案事關人民在現行體制下行使主權,制定新憲,將上訴到底並聲請大法官解釋,以彰顯國民主權原則。

北高行8月26日之判決指出,現行憲制已規定憲法修改之程序,提案權屬立法院職權,「人民僅有投票複決之權限,無投票創制之權限。」而本次公投提案繞過現行修憲程序,不符我國之代議民主政治。綜上,本案與公投法規定不合,且為無法對總統形成拘束力之諮詢性公投,又有文義不明等問題,駁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