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對抗中資因大同案遭建請送懲戒 律師賴中強台灣企業抓中資別只靠金管會

發佈時間 2020/7/28 13:07:55
最後更新 2020/7/28 13:07:55

長期對抗中資的律師賴中強,因大同案遭投保中心決議建請移送懲戒。今(28)日賴中強指出,台灣投資市場脆弱,中資繞道入境時有所聞。尤其大同承包涉及明文禁止中資投標之機敏標案,已實質違法。他質疑,中資具隱匿性、實質控制力證據不易取得、行政調查證據方法也有限制,難道抓中資就只能靠這樣的金管會?他認為,大同案應該讓雙方各自主張,有意見者都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雙方都有壓力把證據掏出來,最後真相才能釐清。

向來棒打中資的恒達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賴中強,近日因大同案出具法律意見給公司派,遭投保中心決議建請移送懲戒(攝影/廖昱涵)

向來棒打中資的恒達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賴中強,近日因大同案出具法律意見給公司派,遭投保中心決議建請移送懲戒(攝影/廖昱涵)

律師賴中強長期參與社運,一向關注中資議題。曾在 2013 馬政府簽訂《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後發起「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並擔任召集人。並在2015 年針對馬政府欲完成《海峽兩岸貨品貿易協議》談判,賴中強在立法院前,費時 6 小時逐條朗讀 1500 項將開放的中國工業製品。也曾大力反對親中港資進駐北車雙子星大樓,呼籲投審會別放水。

大同公司近日因經營權之戰備受社會關注。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為防止經營權遭奪,在股東常會上以市場派股東違反企業併購法、中資等原因刪除市場派股東投票權。而具半官方色彩的投保中心認定為違法剔除股權行為,認為違法中資應由政府認定,大同公司不得任意剔除。而投保中心也建請主管機關將大同公司派委任律師陳錦旋、賴中強送懲戒。

身為當事人的賴中強表示,許多爭議的出發點都來自台灣資本脆弱性和中國經濟滲透。他指出大同股東會主席裁示剔除表決權的 8 個外資帳戶,過去公司發函詢問帳戶背後到底是誰,都未獲回應,或只是籠統回覆是客戶投資專戶。而其中甚至包含金管會裁罰、中資任國龍利用的人頭專戶。

賴中強指出,現行法律下,中國人若不經投審會,只能透過券商買賣 10%股票,且限制不能介入公司經營。但漏洞在於,若是繞道華僑、外國人、港澳人身份直接買台灣股票,不但沒有 10%限制,也沒有限制不能介入公司經營。

賴中強劍指大同案有中資嫌疑的任國龍,指出任隱匿資產去向及最終受益人,將所有資產擔保給「新鴻基公司」,而這家公司鄭和中國國務院旗下「光大證券」有密切關係。光大證券就是在香港主權移交時,中國為了經濟維穩,而在港設的策略性企業(攝影/廖昱涵)

賴中強劍指大同案有中資嫌疑的任國龍,指出任隱匿資產去向及最終受益人,將所有資產擔保給「新鴻基公司」,而這家公司鄭和中國國務院旗下「光大證券」有密切關係。光大證券就是在香港主權移交時,中國為了經濟維穩,而在港設的策略性企業(攝影/廖昱涵)

賴中強以近來中國立訊公司大肆擴張,與富士康競爭代工龍頭的新聞為例。其中更引他注意的是新聞引述:中國籍的立訊董事長王來春獨鍾台廠,入股宣德、美律等公司。但他回頭查閱經濟部工商登記相關資料,卻顯示宣德有中資、美律無中資。賴中強語帶荒謬指出,現實就是這樣,中資從最脆弱的地方走進台灣,能在海外券商買台灣上司公司股份,並取得經營權。

針對大同案,賴中強指出大同營業項目包括太陽能等,本來就不允許中資投資。此外,大同也不只賣電鍋,尤其近兩年有參與涉及國安敏感性標案,包括:身為台灣四大情報機構之一的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之電子公文維護系統、戶役政資訊系統軟硬體設備維護等,都是招標公告上明文禁止中資投標的。反證,他認為既然大同投標機敏標案,當然中資不能投資大同,已構成實質違法。

難道抓中資的重責大任就全部交給金管會、經濟部?賴中強認為不太可能,因為中資具有隱匿性,主管機關不易察覺。再來,證據偏在一方,像是實質控制力的證據可能鎖在某個律師、會計師,甚至境外的保管箱內。最後,行政調查證據方法有其限制

中資敵意併購嚴重 交大科法所教授:今日大同,明日半導體產業

東吳法律系教授暨公法中心主任胡博硯也建議,未來面對外國資本應有「嚴而不苛」的規範。像是港資或中資是否應區分?有關投資項目的正面或負面表列應有滾動式修正。再者,面對口袋極深的外國資本,現行裁罰的嚇阻性低。他也指出,目前對於中資審查的自我證明義務,沒有其他查核機制,尤其我國沒有外國管轄權,只能用當事人交付資料審核,難以釐清事實。

交通大學科法所教授林志潔指出,台灣的中資問題嚴重,今日大同、明日半導體業,甚至政府極力挹注的生技產業。她特別指出,中資不會自己標榜是中資並接受重重審查,會繞道星馬港澳。過去港澳準用外資,是因為認為香港和中國不一樣。她質疑,但港版《國安法》後,我們還要這樣嗎?

交通大學科法所教授林志潔指出,台灣面臨敵意併購需要修法(攝影/廖昱涵)

交通大學科法所教授林志潔指出,台灣面臨敵意併購需要修法(攝影/廖昱涵)

大同公司派剔除表決權、投保中心建請懲戒律師爭議

針對大同公司引用《企業併購法》27 條事由剔除表決權,理律法律事務律師吳志光認為,就條文來看,違法法律效果就是無表決權,本來就是要讓他無表決權,還是刻意加上的法律效果。且實務以來至始都是由公司認定。萬法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一銘則表示,過去公司發生股東會表決或程序瑕疵,最終都是法院決定。他認為《企業併購法》讀不出來主管機關有相關管轄權限。

台大法律系教授黃銘傑認為,現行《公司法》之股東會主席規定少得可憐,才會讓主管機關遇到事情就倉皇失措。他認為,股東會是一般股東唯一可以參與公司治理的機會,雖然《公司法》規定由董事長為當然主席。但主席被期待應該超然客觀,對於公正性質疑置之不理,基於善良管理人的忠實義務,應該「知所進退」。他建議,在法理上應規定股東會應該先對主席進行信任案表決,或者讓無利害關係者之擔任主席。

對於主管機關建請懲戒律師,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陳鋕雄質疑,為何提供法律諮詢有送懲戒的問題?做決定的是當事人,又為何懲戒律師?怎麼會和行政機關意見不合就要送懲戒,難道以後打行政訴訟就要懲戒?

展新法律事務所所長林坤賢指出,主管機關移送律師的建議讓法律界都嚇一跳。他認為將造成律師的寒蟬效應,要懲戒律師應提出具體、明確依據或實務見解服人。尤其在商業競爭下該如何定義公共利益?應容許律師維護當事人利益,不是動輒打壓,尤其很多法律規範不是這麼明確。

「敵意併購下的防禦部署——併購法、兩岸條例與律師執業倫理」座談會,由臺灣科技法學會、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國立交通大學科法學院金融監理與公司治理中心主辦。針對企業併購法之適用、敵意併購之反制策略、中資管制與敏感資訊保護不足、以及律師執業倫理界線等議題進行討論。

註解

  1. 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