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攻擊事件頻傳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籲政府要求雇主落實職安規定不能手軟

發佈時間 2021/11/29 11:33:16
最後更新 2021/11/29 11:37:29

【沃草】記者朱乃瑩報導

近日治安事件頻傳,主管警察系統的內政部長徐國勇因規定「註記有涉黑背景又攜帶球棒者」、建議「超商店員配辣椒水」,被聯合報等部分媒體戲稱為「每日一計」。民進黨立委管碧玲今(29)日力挺徐國勇稱,讓店員配備辣椒水可爭取求救機會,「不要一被罵就縮回去。」管碧玲也認為政府有責任要球超商雇主落實保護員工的職安責任,「應該要求資方的,不能手軟」。中國國民黨廖婉汝則擔憂,超商店員若遇到攻擊,「反擊他會激怒他」,認為辣椒水可能反而讓店員陷入危機。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攝影/朱乃瑩。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攝影/朱乃瑩。

近日,各地頻傳超商店員因要求顧客入店戴口罩而被攻擊,引發社會關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9)日召開「強化治安和社會安全網暨治安會報辦理情形、民間合法使用防身器材與配合從事防疫工作的權益和保障」之專案報告,邀情行政院副秘書長何佩珊、內政部長徐國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衛福部次長李麗芬、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警政署長陳家欽等相關部會出席。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要求徐國勇說明「球棒註記」政策。徐國勇澄清,自己在記者會中已清楚說明註記的特定條件,將針對有幫派背景、暴力份子、地下錢莊等高風險人士,若在臨檢中查獲球棒等可能導致危險物品,會註記供檢警參考,「不知道為什麼一直在扭曲我講的話」。

朝野熱議「辣椒水」 中國國民黨立委廖婉汝憂激怒對方、引反效果

近日超商暴力事件頻傳,花蓮、桃園等分局鼓勵員警至超商巡邏時,可以入內用餐,提高超商見警率。民進黨立委莊瑞雄、湯蕙禎、國民黨立委葉毓蘭等都對此措施表達肯定。徐國勇說明,過去曾發生員警穿制服買便當被民眾檢舉,產生不必要爭論,而自己一上任就鼓勵警察,可以穿著制服自由進出商店,強調不會禁止地方的做法。

民進黨立委高嘉瑜擔憂辣椒水防護力,經濟部商業司長蘇文玲當場表示,會請標準檢驗局加強檢驗。中國國民黨立委廖婉汝則質疑,若店員與民眾發生衝突,拿出辣椒水會不會反而激怒對方,更陷入危機?表示自己同意辣椒水可以為店員爭取時間,但不希望過度宣傳辣椒水效果,以免激怒對方。

中國國民黨立委林文瑞則對整體治安情形表示肯定。林文瑞指出,最近發生的超商、行車糾紛等突發事件,跟一般幫派、黑道關聯不大,「幫派黑道很收斂,但是都變成隨機突發事件。」林文瑞提出,應加強待人接物及應對進退的教育。對此徐國勇也贊同,強調「警察抓是治標」,從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著手,才能根本改善。林文瑞則認為,應該要求所有超商職員都要接受一定時數的講習。

超商暴力事件頻傳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籲落實資方職安責任

除了加強治安外,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指出,夜間服務業是「超危險環境」,依據職安衛生法規定,雇主有責保障勞工不受身體或精神之侵害,也有責任對員工提供工作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並且訂有罰則。管碧玲強調職安、治安要雙管齊下、「職安體系不能躲在後面」,要求經濟部與勞動部加強合作,讓超商財團落實職安法相關規定。

針對內政部長徐國勇日前在治安會報記者會中表示,辣椒水是最容易取得、方便操作的防衛器具,引發外界討論,管碧玲也力挺徐國勇表示,不要「一被罵就縮回去」,該做的不敢做。管碧玲認為,讓超商員工配備辣椒水,可第一時間爭取求救機會,業者也應該教育訓練員工合法使用,預防不法侵害。

管碧玲也批評,警政署於2011年以報案率偏高、常引發「民商糾紛」為由,取消警民連線系統是「因噎廢食」。警政署長陳家欽回應並非取消,而是讓「科技較好」的保全業者引入系統保全設施,管碧玲則認為超商也應該向加盟主提供完整的保全系統。

管碧玲總結道,超商通路涵蓋全國,是很大的營利體系,有相應的社會責任,不應該將責任往下轉嫁,「讓最辛苦的年輕人在一線賣命替你賺錢」,這個體系讓他很不忍,因此不怕被罵「將責任推卸給民間」,除了治安要加強外,「應該要求資方的也不能手軟」。

民進黨立委王美惠。攝影/朱乃瑩。

民進黨立委王美惠。攝影/朱乃瑩。

「散播意圖使台灣屬於對岸之言論」 民進黨立委王美惠修法剝奪退休俸

針對退將夏瀛洲於本月初表示「共軍有權在自己的國土上巡邏」,民進黨立委王美惠已提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該草案「散播意圖使台灣屬於對岸之言論」的罰則為「剝奪退休俸,或最高罰1000萬罰金」,王美惠並當場要求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表態。

邱垂正表示,夏瀛洲的言論是模糊敵我意識、打擊民心士氣,「至為不當」,尊重王美惠修法規範特定身份的特定言論樣態。但他也提醒,言論規範比較敏感,需要把握比例原則並限制在最小必要範圍。王美惠則強調,一般人說不會有人在意,但退休將官不應該發表這種言論。

陸委會主委邱垂正。攝影/朱乃瑩。

陸委會主委邱垂正。攝影/朱乃瑩。

註解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該項下第3款規定:「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