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 TV 應該怎麼管傳播學者黃靜蓉對業者採全面登記徵收影視特別稅

作者
發佈時間 2020/10/16 03:04:06
最後更新 2020/10/16 09:52:12

OTT TV 到底應該怎麼管?上週四(10 月 8 日),NCC 針對網際網路視聽管理法(OTT 專法)草案召開第二次公聽會,交通大學傳播與科技學系副教授黃靜蓉在會上提出,應好好思考原先草案採取的「抓大放小」、「自願登記」原則,建議 NCC 對 OTT TV 業者採全面登記,藉此建立區分合法業者、非法業者的「白名單」,若是不登記就開罰,播放非法內容就應該撤銷登記,「要罰不登記的人,不是罰登記的人」,指出英國也是採取全面登記制度。另外,黃靜蓉也建議對所有業者徵收「影視特別稅」,「自己的產業自己救」。

交通大學傳播與科技學系副教授黃靜蓉。(截圖自 NCC 直播)

交通大學傳播與科技學系副教授黃靜蓉。(截圖自 NCC 直播)

交大副教授黃靜蓉建議課徵影視特別稅:自己的產業自己救

交大傳播與科技學系副教授黃靜蓉在公聽會上提出 7 點建議,包括明確將「線性頻道」與「隨選內容」分開,OTT TV 提供的線性、直播頻道應該比照電視,須取得頻道執照、遵循廣電三法的規範,而 OTT 專法則規範隨選內容平台。她舉例,在歐盟、德國、英國等地,線性頻道與隨選內容都是分開來討論的。

黃靜蓉還建議,社群媒體平台也應該納管,舉例 YouTube 有自己的 YouTube Premium 付費制,如果不納管,對被納管的業者可能造成不公平競爭。此外,她認為目前草案採納的「自願登記」、「輕度納管」原則應改採「全面登記」,NCC 可以藉此建立業者「白名單」,以合法、非法分類,而不是分規模大小,不登記就是非法、就要開罰,「要罰不登記的人,不是罰登記的人」,並建議簡化登記程序。黃靜蓉舉例,英國通訊管理局(Ofcom)就規定 OTT TV 在開始提供服務之前,都必須登記報備。

黃靜蓉說,NCC 採取「抓大放小」原則,原意應該是想要保護規模小的業者,但如此一來,可能導致「本土業者永遠長不大」,因為一旦規模變大,就要被管。

對於許多人關注專法草案能否幫助臺灣本土影視產業內容發展,黃靜蓉建議,專法草案應該獎勵 OTT TV 業者提供我國內容比例的獎勵辦法,例如業者提供 5% 的本土內容、10 % 的本土內容,應該如何獎勵,「最簡單的就是減稅」,而因為本土業者所提供的本土內容比例絕對很高,因此本土業者可能幾乎課不到稅,真正會被課到稅的是境外業者。

黃靜蓉還提出,很多國家都有針對影視業者課徵特別稅,像是法國會課 2%、德國課 2.5%、加拿大課 5% 的影視特別稅,因此她建議應該增加所有業者繳納影視特別稅的規定,「自己的產業自己救」。

黃靜蓉更建議 NCC 對 OTT TV 扮演輔導者的角色,輔導規模非常小的本土業者進行策略聯盟、合資整併,同時提供相關法務、財務講座或是工作坊。她舉例,韓國廣電主管機關 KCC 的重要工作內容,就是協助韓國國內業者策略聯盟與合作,並在今年 8 月成立 OTT 政策合作小組。

對於規範中資業者來臺經營 OTT TV 的草案第 12 條規定,黃靜蓉則認為陸委會、經濟部已經有相關措施,因此第 12 條應該撤除。

前 NCC 委員陳憶寧:請勿以有線電視監理思維管理 OTT TV

與會的前 NCC 委員、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教授陳憶寧則批評 NCC 是以廣電三法中,管理有線電視的思維來管理 OTT TV,但她認為,有線電視涉及有限資源,例如熱門頻道的位置,但 OTT TV 是網路產業,沒有佔據有限資源的疑慮,政府卻要 OTT TV 業者像有線頻道業者一樣提交營業資料,這令她感到不解。

前 NCC 委員、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教授陳憶寧。(截圖自 NCC 直播)

前 NCC 委員、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教授陳憶寧。(截圖自 NCC 直播)

陳憶寧呼籲 NCC,「請勿以有線電視監理思維管理 OTT TV」,並認為草案第 13 條,對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兒少身心健康的內容提出的規範,「讓人感覺 NCC 不了解網路生態本質」。她說,OTT 不是有線電視,不是衛星頻道,是網路服務,網路本就享有更高言論自由與創作自由,「請勿以有線電視標準看待 OTT TV,過度內容管制只會傷害網路自由與影視創作」。

陳憶寧建議,「如果政府真的不想放棄管制,請以吸引投資的角度進行管制」,請政府放寬心胸,「讓政治歸政治,產業歸產業」,接受商業競爭與合作的邏輯,才有讓本國文化有向外擴張的更大可能,以及保障廣大華語世界視聽眾有看到臺灣最好一面的更多機會。

文化部:期望訂定合理本國內容比例規範

文化部影視司代表則表示,維護本國文化是文化部一貫的主張,也多次與 NCC 協商溝通,希望專法草案採取歐盟試聽服務指令規定 OTT 平台要提供 30% 以上本地內容的立法精神,規範一定規模的 OTT 事業提供一定的本國比例視聽內容,並建議可依據業者的年度營收、財報等資料,訂定合理的內容比例規範。文化部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也有規劃藝術獎助條例,訂定本國文化傳播權的精神,將自製文化內容納入獎勵輔導範圍。

主持公聽會的 NCC 委員林麗雲表示,OTT 在當代社會越來越重要,制定專法是正視 OTT 的存在、和 OTT 對年輕世代的重要性,保障視聽權益,另外也關乎臺灣的文化主體性,對於獎勵本國自製的內容,應如何實踐,NCC 也將會把公聽會上的建議帶回去研議。她說,立法都是手段,目的還是希望對本國文化產業有正面助益,期待政府、業者、公民團體能夠三律共管。

NCC 委員林麗雲。(截圖自 NCC 直播)

NCC 委員林麗雲。(截圖自 NCC 直播)

根據 NCC 在 2020 年進行的調查,我國 16 歲以上且看過 OTT TV 的民眾當中,有 69.2% 認為,基於保障消費者權益、確保我國視聽內容競爭力,應適度納管 OTT TV。其中,高達 7 成以上民眾認為,政府應該就內容管理、維護消費者權益與網路安全、公開資訊揭露的部分進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