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你不可不知的廣電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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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15/6/22 10:50:00
最後更新 2020/1/17 07:03:25

沃草/武陵、陳貝裘

為什麼要關心?

延宕了三年多的《廣電三法》,最終還是因憲改協商破裂而陪葬,無法在本會期完成修法。在本會期NCC 主委石世豪曾公開發表爭取《廣電三法》通過,並主動拜會立法院長王金平,他認為臺灣法律與國際社會嚴重脫節,應儘速修法。《廣電三法》修法內容最終會決定我們閱聽人將看到什麼節目內容,一起來關心!

不可不知的《廣電三法》三大爭議

爭議一:政治進入媒體影響言論?——放寬黨政軍經營媒體爭議二:你的低消內容由誰決定——家家擠破頭的「必載頻道」爭議三: 不爽能換家嗎?第四台壟斷問題——打破業者區域限制

《廣電三法》規範內容——所有電視內容

廣電三法包含《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簡而言之,就是我們在電視上看到的所有內容都在規範範圍內,例如 2012 年反媒體壟斷運動就是在抗議中資財團壟斷台灣媒體的問題。

《廣電三法》本次修法理由——法規跟不上內容「跨界」速度

隨著數位時代發展,傳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進一步提供視訊服務、寬頻上網、多媒體服務,電信業者也跨足提供廣播電視等影音服務,法規卻未能與時俱進配合數位時代逐步匯流,「廣電三法」已是陳舊法規。

《廣電三法》修法進度

政府推動「數位匯流」的大夢,希望所有的數位內容能更自由流通,《數位匯流大法》第一階段就是修正《廣電三法》。

「廣電三法」修正案,已於2012年3月送入立法院,經交通委員會初審。本會期歷經數次黨團協商,送入院會進行二、三讀。但因憲改協商破裂而陪葬,最終仍無法在本會期完成修法。

爭議一》政治進入媒體影響言論?—放寬黨政軍經營媒體

1962年,政府推動無線電視,而後無線三台華視、中視、台視在威權體制下分別由黨、政、軍掌控多數股份。隨著台灣解嚴,黨禁、報禁等言論自由逐步開放,威權管控鬆綁。過去廣電媒體多含高比例政府投資,2005年立法院更進一步通過「黨政軍」必須退出媒體媒體。

行政院提出的《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指出,政府投資媒體僅為理財,而非意圖干涉。政府往往購買時不知該公司已直接、間接投資,或該公司事後才投資。現行法律中無論直接、間接,政府一股也不能持有媒體,若觸犯規定,卻是廣播電視事業面臨處罰、廢照,不盡合理。

贊成意見

前中華電信董事長賀陳旦:擁有媒體未必能操縱輿論

據《自由時報》報導,賀陳旦認為,擁有媒體未必能操縱輿論,若計較黨政軍出資的比率,反而可能會扼殺媒體產業及數位化機會。政大廣電系教授劉幼琍認為,最初黨政軍條款修法時雖獲社會支持,但廣電三法修正以來,仍有「藍媒」、「綠媒」存在,連公視董事長改選都受政治力介入。據中時報導,文化大學新聞系教授莊伯仲認為,不應只規範持股「身份」,而不規範介入「行為」,有些業者只是想要賺錢而已,而非干預言論市場。

反對意見

師大大傳所教授陳炳宏:被監督者可以擁有監督者,請問這是真民主嗎?

陳炳宏則反對黨政軍進入媒體,他在個人部落格指出,「被監督者(政府)可以擁有監督者(媒體)的民主,請問這是真民主嗎?」他認為執行上有問題,應該「研議如何務實的執行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的政策」,而非直接廢除法律,根本是因噎廢食。

陳炳宏認為,若真退一步妥協修法,開放投資,應給予以下條件限制:

  • 政府「只投資,不經營」
  • 政府投資廣電媒體應該公開資訊並通過審議,投資超過1%,要先召開公聽會,超過3%,除了召開公聽會,要主管機關同意;超過5%,則經由有民意基礎的立法院同意。

協商共識

目前黨團協商的共識,維持原法「政黨」不得投資廣電媒體,但開放「政府」間接投資5%以下。

影響對象

官股間接投資5%以下的財團,都可以跨足媒體業。黨政軍條款若鬆綁,此類併購案業者可受益。

例如過去富邦旗下的台灣大哥大意圖併購凱擘系統台,但因為台北市政府間接持有台灣大哥大3%股份,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規定而陷入僵局,最後只好由富邦再以個人名義成立大富集團併購凱擘,若修法通過,即可直接由台灣大哥大併購。

爭議二》你的低消內容由誰決定— 家家擠破頭必載與基本頻道

無線電視 VS. 有線電視

必載頻道大戰!

「必載頻道」是指政府規定系統業者(第四台)「必須載送」的頻道,且免上架費及版權費。因為無線頻道賴以傳遞的無線電波為公共資源,應為全民共享,因此受政府規範保障。目前規定至少載送5家無線電視台給訂戶收看。必載頻道是目前廣電三法喬不攏的最後關卡。

無線電視台:台視、中視、華視、民視、公視

因為數位化導致無線頻道增加,無線五台積極爭取進入必載頻道,讓數量由現狀的1台增為2台。

有線電視台

有線電視頻道則積極爭取進入「基本頻道組必載」,未來新法若上路,有線系統業者可設定各種頻道及費率組合,例如基本組合每月300元,進階組合600元,類似我們現在手機費率的模式。若有線頻道能列為「基本頻道組必載」,意味著頻道必定可接觸全國電視收視觀眾,與廣告等收入息息相關。

有線系統業者

必須多開闢頻道空間給必載頻道,必載數量能少則少。頻道若依循商業模式競爭,法規不加以限制,系統業者收取上架費等費用,獲利會最大。NCC提兩方案解僵局

目前協商方向為「有條件基本頻道版」;意即除了現在必載一個頻道外,在有線電視系統全面數位化後,將衛星電視台或無線電視台業者「自製高畫質節目達一定比率者,列為基本頻道」。以鼓勵業者無論有線、無線,都積極增加自製優質節目的比率,目前獲頻道業者和系統業者多數的同意。

但在業者利益之外,與收視大眾相關的是,我們未來免費的無線電視、或者有線電視的「基本頻道」中,必定能看到哪些頻道,節目內容是否優質?

學者:必載頻道內容不佳,也應下架

至於列為必載頻道應該有什麼樣的條件?陳炳宏在另一場公聽會中提到必載是原則的立場,但也要有管制規範,若無線台必載頻道端出不好的內容,也應下架。

消基會:利益分贓,綁架收看權

消基會不贊成擴大必載頻道數量,認為增加必載頻道就是「包裹式販賣」,這樣會持續讓收視品質無法進步,一再重複內容。呼籲無線台也應該回歸自由市場,重視消費者權益。

不爽能換家嗎?第四台壟斷問題

在 揭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