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新聞 12 月 12 日關定了法院駁回中天聲請假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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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0/12/7 07:24:05
最後更新 2020/12/7 07:24:05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7)日列出四大理由,裁定駁回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讓中天新聞取得暫時執照、保住 52 頻道的假處分案,意即本週五(12/11)中天執照到期日就是中天新聞播出的最後一天,中天新聞將於本週六下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列出四大理由解釋為何裁定駁回聲請案:

  1. 中天未能清楚解釋為何認為本案在行政訴訟有高機率勝訴

中天律師在法庭辯論時一再宣稱 NCC 駁回換照申請的處分違法,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中天的主張尚待行政訴訟確認,且 NCC 是就《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換照審查辦法》相關規定進行換照審查,中天聲稱的爭議與自認有高機率勝訴的「蓋然性」無法由中天或 NCC 在目前狀態論斷,所以認為中天「並未釋明其於本案訴訟具勝訴之高度蓋然性」。

  1. 原處分並未對中天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法院裁定假處分的情況是原處分會造成聲請人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但是行政法院認為,中天的執照本來就有 6 年期限,期限到了未必能夠通過換照,這是中天本來就知道的事情,因此換照不過、無法經營,也是可以預見的情況,並不是 NCC 對中天造成的損害,中天仍然可以繼續用中天新聞原本的工作人員繼續經營節目製作,而且中天還有綜合台、娛樂台執照可以營運,金錢和商譽損害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回復,「是尚難認原處分對 聲請人已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1. 依利益衡量原則,本件尚無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

法院考量新聞媒體屬於全體國民之公共資源即社會公器,對社會影響重大,其使用及發展應受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依法監督,本件聲請若予准許,形同中天藉由假處分程序,迴避國家對於衛星頻道事業換照監理之規範,除將使《衛星廣播電視法》所定 6 年定期換照制度設計形同具文,還會影響 NCC 有效管理秩序的權能,

  1. 無論 NCC 許可中天換照或不換照,許可內容都不包含 52 頻道的位置

法院指出,衛星頻道事業於有線電視系統上的頻位,是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及頻道代理商之間的商業機制形成,屬於私法上法律關係,NCC 無從主動介入,因此中天要求保留 52 頻道並非「公法上法律關係」,中天無從對 NCC 提起相關的行政訴訟,也因此,中天就此部分聲請假處分,與《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所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要件不符,亦應予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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