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資假扮港資外資來台 民團提修法防堵中資來台管制大破口

發佈時間 2020/11/29 07:25:15
最後更新 2020/11/29 07:27:49

我國針對外人來台投資的把關機制採行雙軌制,對「中資」、「外資」給予不同規範。雖然制度上對中資的規範強度高於外資,卻仍有不少漏洞可以讓「真中資假外資」規避監督。民間團體「經濟民主連合」在昨(28)日舉辦的「中港資規範與民主防衛研討會」表示,由於現行法規欠缺配套,再加上港版國安法實施、香港獨立經濟地位不如以往,造成大量中資假借港資、外資之名來台,形成對外人投資管制的大破口,因此亟需針對漏洞提出修法草案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認為,要填補現行制度中的中資入台漏洞,首要的問題就是如何認定中資具有控制力。(攝影/何宇軒)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認為,要填補現行制度中的中資入台漏洞,首要的問題就是如何認定中資具有控制力。(攝影/何宇軒)

經民連:中資入台有五大漏洞

經濟民主連合(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經民連智庫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即在修正填補現行制度中的五大漏洞,包括:(一)中資「控制力」認定困難;(二)中資假外資直接投資;(三)中資假外資證券投資;(四)中資入台後轉投資;(五)中資在地人頭協力者。

在這五大漏洞中,首要的問題就是如何認定中資具有控制力。賴中強表示,由於中國與台灣在 2002 年之後都加入了WTO(世界貿易組織),必須面對經貿正常化的壓力,目前對於中資投資的規定,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第 73 條

雖然 2003 年就修法通過,但直到總統陳水扁卸任為止,都沒有訂出辦法,到了 2009 年馬英九政府才正式開放中資。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3 條對中資的定義是「持股 30%」以及「具有控制能力」,但賴中強質疑,上述定義是母法(兩岸條例)沒有的,「根本是(時任)經濟部長尹啟銘自己加進去的」、超越了母法的規定,而造成的問題是,中資藉由跨境多層投資規避審查,而且主管機關對「控制力」證明也很困難。

關於持股 30% 的規定,目前的算法是,假設有 A 公司對 B 公司持股 51%、B 公司對 C 公司持股 51%,依目前的認定方式,將會是 51% * 51% = 26.01%,也就是認為不到 30%,但事實上,A 對 B 完全控制、B 對 C 完全控制,A 對 C 當然能完全控制,所以這種計算方式有問題。

經民連主張,應該要以「影響力」取代「控制力」,因為即使未達到具有控制力的程度,即已經足以施展影響力。經民連主張以《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6 號第 4 條中「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者 20% 以上之表決權力時,推定對該被投資者具重大影響力」作為認定依據。

賴中強:外資入台先簽非中資切結,登記不實就犯刑法

除了主張以影響力取代控制力,第二個漏洞是「中資假裝成外資直接投資」,賴中強說明,經民連草案要建立登記與申報規範,外資若要主張自己不是中資,那就要去投審會做登記,切結中國對他的股東沒有重大影響力。將來一旦發現登記不實,就是刑法上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藉由刑事的威嚇,讓人不敢做違法行為。

除了上述的直接投資,另一種情況是不涉及經營權、單純買股票的證券投資,但這也會有中國資金以香港、新加坡券商名義來台灣買股票的漏洞。賴中強表示,經民連草案要求,如果外資進行證券投資,也想要行使股東會表決權,那也必須切結不是中資。

第四個漏洞是「入台後轉投資」,例如中資來台灣投資造紙廠,獲得許可之後想轉投資轉報社,那就等於是中資投資,因此必須修法讓轉投資、購併活動比照中資加以規範,以免「頭過身就過」。最後一個漏洞是「在地人頭協力者」,賴中強說,如果中資有利用人頭來規避審查的情形,該公司及人頭都應該要有類似違反《洗錢防制法》的處罰。

經民連研究員江旻諺表示,台灣當初制定《港澳關係條例》的理由已經消失了。(攝影/何宇軒)

經民連研究員江旻諺表示,台灣當初制定《港澳關係條例》的理由已經消失了。(攝影/何宇軒)

除了中資與外資的不同規範,還有地位較特殊的「港資」,而且在我國被認定外資,而不是中資。經民連研究員江旻諺,說明了為何會這樣認定的背景脈絡。他表示,由於香港在 1997 年回歸中國,為因應香港情勢變化,台灣必須透過國內法的立法,給予香港資金與人民法律地位,因此制定了《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並在該法第 31 條,將港資認定為外資。當時的理由,是因為《中英聯合聲明》讓台灣及國際社會相信,雖然香港回歸中國,但如司法終審權等制度,仍會比照主權移交前的狀態、民眾生活不會發生變化,所以香港還是適用外資規範,而不是中資。

但江旻諺說,目前香港情勢變化,已超出當年的想像,所以這樣的理由在今天看來很荒謬。而北京的態度是,在香港回歸後,中英聯合聲明已經失效,「是歷史文件,不具現實意義」,因此他總結,台灣當時立法的理由其實也已經消失了。

台灣香港協會理事長桑普也說,港資很多都不是香港的資本,目前港資有 7 成的市值都是中資。傳統港資都私有化、下市了;香港股票只是中國洗錢的大染缸,「香港是中資金融中心,不是國際金融中心。」

除了中港資規範,經民連也認為,台灣也需要針對中國不同的經濟滲透類型,建構更全面的「反經濟滲透/經濟民主防衛法制」,包括中國利用國家資本或在台代理人,滲透台灣的關鍵基礎設施及國安相關產業、以經濟誘因將台灣的人才與技術吸往中國的因應、以在中國的經濟利益,進行政治表態勒索的因應等等。

經民連智庫對中政策召集人邱文聰表示,應全面盤點關鍵設施產業清單,相關人員身份資格進行適格性審查。(攝影/何宇軒)

經民連智庫對中政策召集人邱文聰表示,應全面盤點關鍵設施產業清單,相關人員身份資格進行適格性審查。(攝影/何宇軒)

經民連智庫對中政策組召集人邱文聰表示,前述對中資投資的規範屬於前端管控,但在後端也需要管控,包括應全面盤點關鍵設施產業清單(如目前法令已有包含廣播電視、電信事業、天然氣事業、航空測量攝影等)、將原本禁止外/中國人擔任特定事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的規定擴及台灣代理人、關鍵設施產業相關人員身分資格比照金控公司負責人大股東進行適格性審查,以及課予相關揭露義務等等。

另一方面,由於中國常會以在中國的經濟利益,進行政治表態勒索。邱文聰認為,若想賺人民幣,就不能忽略這種隱含的政治風險成本,應該讓外部成本強制內部化。邱文聰以類似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機制做比喻,認為可建立「赴中投資政治災害保險」,對於表態認同一個中國、換取產業經營、卻讓台灣陷入政治不利益的業者,這種造成「汙染」的「清理」成本,應該要先支付。另一方面,拒絕「舔中」表態的業者,則用保險填補經濟損失,例如電影被下片等情形。不過目前是構想階段,還未有具體操作方式。

對於國安產業技術輸出,經民連智庫對中政策組召集人徐偉群也提到,目前沒有相關規範,只能透過營業秘密法,但前提是業者受有損害,才會動用這項法律,無法處理業者與中國合謀的情形,這方面的法律制度應該要再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