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通姦除罪化愛家公投提案人曾獻瑩通姦是重罪比買到海砂屋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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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0/4/1 11:43:37
最後更新 2020/4/1 11:47:48

「通姦除罪化」聲請釋憲案激起討論,也引起反對聲浪!「愛家公投」提案人曾獻瑩今(1)日和退休法官許幸惠召開線上記者會,曾獻瑩表示通姦罪的存在是保護女性和孩子,他認為通姦罪比買到海砂屋、鋼筋輻射更嚴重。而若通姦罪廢除,像偶像劇裡,「小三到門口嗆元配說不被愛的人才是第三者」這種事就會發生;只用民法處理通姦的話,很多人就會認為「賠錢就可以了事,有錢就可以外遇」。昨日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擔任法庭之友的許幸惠則說,雖然通姦行為看起來是小事,「可是它動搖了國本!」她認為婚姻不穩定就會動搖家庭,而家庭是社會基石,並認為通姦是否除罪應交由立法院修法或是公投決定。因此許幸惠認為,不應廢除通姦罪,「廢除有什麼好處,只有通姦人的性大解放」。不過,她覺得可以不保留「配偶可以對外遇的丈夫/妻子單獨撤告」的特別但書。

下福盟理事長曾獻瑩認為通姦罪比買到海砂屋、鋼筋輻射更嚴重。(資料照)

下福盟理事長曾獻瑩認為通姦罪比買到海砂屋、鋼筋輻射更嚴重。(資料照)

曾獻瑩:通姦罪比買到海砂屋、鋼筋輻射更嚴重

曾領銜提出「愛家公投」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和最高法院退休法官、祥和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許幸惠召開「反對通姦除罪化」線上記者會,針對昨日憲法法庭上針對《刑法》第 239 條(一般所稱的通姦罪)聲請釋憲言詞辯論的內容作出反駁和解釋。

曾獻瑩率先表示反對通姦除罪化的立場,並對民國 91 年公吿,認定通姦罪沒有違憲的大法官第 554 號解釋表示支持。他認為通姦罪有預防通姦、保護婚姻的重要功能,並說通姦罪的存在是保護女性和孩子。

曾獻瑩列點指出,通姦罪是社會生活的基本規範,能夠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理解「朋友妻不可戲」的道理,有效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他也表示,對於許多支持通姦除罪化的女權團體和同運團體發表的論述,以及在昨天的憲法法庭上聲請法官所表達的意見,他認為存在迷思。

對於通姦罪「壓迫女性」的看法,曾獻瑩表示現行通姦罪的法條是男女都罰,但為何實際上很多女性被處罰?他認為是因為很多太太會原諒外遇的先生,只對小三提告。他以酒駕比喻,表示酒駕受罰者大多是男性,但酒駕是為懲罰喝酒開車的人,不是懲罰男性。至於憲法法庭上有法官提到印度已經廢除通姦罪,他表示印度的通姦罪規定先生可以告出軌的太太,太太不能告先生,有不公平、壓迫女性的現象,但我國的通姦罪很公平,男女都罰。

曾獻瑩認為保護婚姻家庭是個人也是國家的責任。(截圖自線上記者會)

曾獻瑩認為保護婚姻家庭是個人也是國家的責任。(截圖自線上記者會)

另外,曾獻瑩也表示通姦罪事關公共利益,不只是私人感情之間的問題。對於社會上仍有通姦行為的說法,他則說,「殺人罪也不能根絕謀殺事件,那是不是也要廢除?」認為法律擺在那邊是要告訴大眾這樣做不對,並不是單純的教化功能,教化要靠教育。

曾獻瑩強調,婚姻與性自由是互相衝突的,「愛家」團隊認為婚姻的性應該被約束,通姦罪應該要是重罪。他認為,通姦行為比詐欺、侵佔、背信更嚴重,涉及「最大利益侵害」,就像買房子時,房仲欺騙你說房子很好,事實上房子是海砂屋、有輻射鋼筋,這時新屋主就會去提告,因為受到利益侵害。他說,「愛家」團隊認為通姦罪比買到海砂屋、鋼筋輻射更嚴重,因為嚴重傷害了配偶和孩子。

曾獻瑩反對只用民法處理通姦:會讓人覺得「有錢就可以外遇」

曾獻瑩說,通姦罪有被害者存在,並不只是私人感情的事情,如果通姦罪廢除,像偶像劇劇情裡,「小三到門口嗆元配說不被愛的人才是第三者」這種事就會發生。只用民法處理通姦的話,「賠錢就可以了事,有錢就可以外遇」,這種情況不是元配可以接受的。因此,他認為通姦罪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生活基本規範,婚姻家庭是個人、也是國家的責任,通姦罪保護了弱勢女性和下一代。

曾獻瑩還說,他非常訝異政府在疫情嚴峻的此刻,討論通姦除罪這種重大社會事件。他認為現在全民的焦點不會特別注意到疫情以外的事件,政府不應在此刻做出深度不夠或是沒有經過充分討論的決定。

昨日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擔任法庭之友的許幸惠則說,要讓社會秩序更好,就是需要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她認為,進入婚姻一定要受到約束,就像玩遊戲也要遵守遊戲規則,更何況是進入婚姻的終身約束。她認為,有些人受西洋文化影響,個人意識高漲,認為婚姻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但她表示這是大錯特錯,婚姻家庭是社會的事情。

許幸惠批評,希望通姦除罪化的人「只看到表象」,表示通姦行為發生時,錯的是外遇的配偶,但是第三者不一定不知情,有的情形是第三者看上外遇的配偶,要錢還要人,因此國家用刑法去保護家庭。她說,如果破壞婚姻,等同破壞家庭,「家庭動搖社會就散了」,因此需要國家介入。她強調,通姦罪保護的「不是只有你家的婚姻,是社會的婚姻制度」, 雖然通姦行為看起來是小事,「可是他動搖了國本!因為婚姻不穩定就動搖家庭,家庭是社會基石」。

她認為,希望通姦除罪化的人一直講人權,但是「沒做錯事的人又怎樣呢?他的人權在哪裡?」認為沒有通姦的一方也要被考慮到。

曾獻瑩和許幸惠認為通姦罪有保護婚姻的功能。(截圖自線上記者會)

曾獻瑩和許幸惠認為通姦罪有保護婚姻的功能。(截圖自線上記者會)

退休法官許幸惠:「廢除(通姦罪)有什麼好處,只有通姦人的性大解放」

至於昨天在憲法法庭上提到台灣是世界上少數還有通姦罪的國家,其他大多是伊斯蘭國家,許幸惠認為每個國家國情不一樣,而且廢除通姦罪的外國有配套法律,我們沒有。外國法律深植人心,而台灣則是「想說有通姦罪」因此行為受到規範,而且在外國,結束婚姻要付出二分之一,或是更高比例的財產,還有另外的精神賠償等等金錢代價。

對於聲請釋憲法官主張用民事處理通姦行為,許幸惠認為,會遇到被告隱匿財產、拖延等等問題,而且民事法庭同樣要舉證,還是會落入必須去舉證通姦行為,導致侵害隱私的問題。她也表示,不是要和主張廢除通姦罪的人對立,而是希望討論出最適合社會的法律,「好加在昨天法務部公布民調,有七成八反對(廢除通姦罪)」,她希望大法官在做出解釋時要「接地氣」,並認為通姦是否除罪應交由立法院修法或是公投決定。

許幸惠擔憂,廢除了通姦罪,很多人就會覺得可以找小三,社會就會大亂。她認為,不廢除通姦罪才有好處,「廢除有什麼好處,只有通姦人的性大解放」,法院沒有了通姦罪,社會就會有更多通姦行為,因為大家想說通姦不要緊了,社會更亂,「一動不如一靜,社會沒有好處,為什麼要拿掉?」

許幸惠表示,社會需要的是刑法第 239 條修正納入同婚,在大法官納入同婚,視同異性婚姻後,同婚也一定要守規矩受保障,因此通姦也要重新定義,通姦人也要納入同婚,面對現實來處理,社會才能更好。

她認為,在憲法法庭上被提出的比例原則問題和隱私問題,是因執法的檢察官和法官把刑法第 239 條弄的太狹隘、太刻板,機械式的認定一定要有異性性器官接觸或插入,和民間認定的通姦標準不一樣,才會有很多人找徵信社,用針孔、錄音、去 Motel 拿衛生紙化驗等等的方式來取證。許幸惠批評,這不是通姦罪法條的問題,而是執法人員「採用殺人罪那麼嚴格的證據,太匠氣了」,認為這樣才不符合比例原則。事實上,很多情況下,光只是精神外遇就有很多配偶受不了,何況婚外性行為。

另外,許幸惠補充,針對憲法法庭上提到通姦罪有例外但書,配偶可以對外遇的丈夫/妻子撤告,只對外遇對象提出告訴的問題,她認為這不是刑法第 239 條的問題,而是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的問題,她認為可以不要有這個但書,就貫徹「告訴不可分」,對通姦的配偶和相姦人,要告就一起告,要撤就一起撤,就沒有聲請人們擔心的問題,「他們的慈悲心也好同情心也好,弱女子常常吃虧的地方就沒有了」。

註解

  1. 大法官在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針對刑法第 239 條做出釋字第 554 號解釋。解釋文內容: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